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实行的一直是“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作用于一身,既负责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又具体从事各种业务经营。这种单一狭窄、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的金融模式,在国民经济中自然难以发挥作用。再加上金融主体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育,我国的金融体制亟须改革。1979年,邓小平提出“必须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发布,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办理工商信贷业务和城镇储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应主要用经济办法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同时,另设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原来所办理的全部工商信贷业务和城镇储蓄业务。这一决定让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摆脱了具体的信贷、储蓄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至此,人民银行的商业性业务基本剥离,这代表着中国中央银行体制进入单一制阶段。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使得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上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这对于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搞活经济和稳定货币流通、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等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为我国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创造了必要前提。
重庆计划单列
1980年,四川的国营企业扩权改革初见成效,但改革不配套问题日益凸显。工业、财政、金融、流通等诸多方面的同步改革需要一个突破口。但是,重庆是一个大城市,经济联系比中等城市复杂,地位和影响也重要得多,要在这里进行改革必须有更加充分的准备。因此,全国第一个城市综合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就选择在了湖北沙市。1982年,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和四川省社科院向中央提出了在重庆进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建议。 重庆在1983年成为全国计划单列市之前,曾经历过两次国家计划单列。1954—1957年,重庆市第一次实行国家计划单列体制。1964—1967年,重庆市第二次实行国家计划单列体制。这两次计划单列,都是在不改变城市隶属关系和经济权限的前提下,把城市的工业生产、基建投资、物资调拨、主要商品分配等指标单列户头,参与全国性综合平衡。1983年8月12日,国家计委发文对重庆市计划单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三次对大城市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开端。较之前两次,从重庆市开始的第三次计划单列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重庆市实行国家计划全面单列;二是重庆市作为相当于省级计划单位在国家计划中单独列户头;三是重庆市享有了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四是四川省属在渝企事业单位下放到重庆市管理;五是重庆市行政上的四川省省辖市建制不变。在重庆这样一个工业门类齐全、有雄厚的工业基础、因“文化大革命”破坏惨重的大城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这个改革试点,对于进一步搞活和开发我国西南的经济,探索军工生产和民用生产相结合的新路子,以及推进以大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大城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阶段由此开始。
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农村人民公社中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之间的关系和“政社合一”的体制弊端越来越凸显。从1979年前后,一些县开始进行人民公社体制改革的试点并取得重要经验。例如,从1979年9月开始,四川省的广汉、邛崃、新都等县,吉林省的榆树、怀德、农安等县,甘肃省的古浪、文县,河北省的栾城县,以及浙江、广东、辽宁、安徽省的若干公社,都进行了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试点。
1982年12月全国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这实际上规定了实行乡级政府和人民公社分开。1983年1月2日,依据国家宪法,中共中央印发1983年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该文件指出:“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要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
通知发出的当年,全国就有12702个人民公社摘掉了牌子。到1984年底,这一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共建立9.1万个乡、镇人民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保留了2.8万余个人民公社作为经济组织。至此,全国基本完成了对人民公社的体制改革。“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成了历史。人民公社同总路线、“大跃进”一起被称为“三面红旗”。
人民公社体制改革意味着“砍旗”。在那个年代,这一改革是令人震惊的。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时曾说,搞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不只是经济特区有不同意见,更大的问题是农村改革,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废除人民公社制度。1992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人民公社的提法删除,改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的基本经营管理体制长期不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正式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人民公社从法律条文中正式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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