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 〔2018〕12号)、《教育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有酬服务。学生私自在校外从事有酬行为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落实和管理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学校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九条 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种数据统计、报表及勤工助学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职责
第二十条 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宣传、发动、岗位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指导辅导员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凡是在校外争取到的勤工助学岗位,须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各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由学生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填写《重庆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考核、培训,合格者推荐至用人部门录用。《申请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校外勤工助学必须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需填写《重庆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岗位信息,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未按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学生和部门,不得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校内任何部门也不得接受和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凡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都必须接受用人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考核,用人部门需将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签署考核意见的《重庆工程学院勤工助学考核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考核表作为学生酬劳发放的重要依据。考核以用人部门为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辅。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劳动报酬由学校根据工作性质按月计酬,原则上标准为400-600元/月,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标准为12元/小时。
第三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重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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