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引导大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深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社会实践全过程,增强大学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引导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指大学生利用寒暑假等时间,开展志愿服务、社会调查(含红色之旅)等。学生须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并修满相应学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书记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素质教育中心、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思政部、人事处、宣传部、科技处、基建后勤处部门负责人及其各二级学院院长、书记为成员的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统筹大学生社会实践方案拟定、组织实施和课程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社会实践内容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社会调查(含红色之旅)两个部分。
(一)志愿服务
1.建设一批与思想政治教育相融合的社会实践基地。立足校园,面向社会,深入开展蓝色引路人、敬老助残帮困服务、义务家教活动、社区公益事业服务、“学雷锋”公益志愿服务、重大赛事赛会等公益服务。加强与政府、企业、部队等多方联动,赴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委会等单位开展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活动。
2.建设一批与专业教育相融合的社会实践基地。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到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重点把科学理念、先进文化、前沿科技送到基层。
(二)社会调查(含红色之旅)
围绕特定社会现象、热点问题及学生学科专业对应行业等,或到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地、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学习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开展社会考察和调查研究,并运用专业知识以及分析方法,形成专业、详实的调查研究报告。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团体实践和个人实践。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
1.学生个人实践是指学生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利用节假日自行安排的实践活动。
2.学生团体实践是指实践团队提交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申请和实施方案,二级学院分团委初审后,校团委审核同意开展的集中实践活动。跨学院的团体实践项目由牵头学院分团委向校团委报批。校级团体实践项目由校团委牵头组织。
(二)审核立项
校团委对各团体实践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提出立项意见,报学校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成果验收
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实践团队应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各团队整理实践活动材料,提交优质社会实践报告。重要实践成果在全校范围进行交流推广,并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
第六条 社会调查(含红色之旅)活动由校团委在学生第四学期末统一组织实施;志愿服务由校团委和二级学院分团委在第一学期至第六学期期间分批次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七条 社会实践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社会实践课程计2个学分,对应学时数为64学时或周数为2周。社会实践累计达64学时或2周,根据课程实践不同成绩认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低于64学时或2周的,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第八条 学生以个人或团体形式参加社会调查(含红色之旅)活动累计不低于48学时或1.5周,按要求撰写不低于3000字的调查报告;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不低于16学时或0.5周。
第九条 学生在第六学期末社会实践未达到64学时或2周,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认定为不及格,学生可在毕业学年的5月份前参加补修,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补足社会实践学时后成绩计为及格。在毕业学年的5月份仍未参与社会调查或实践不足64学时或2周,不能获得该课程2个学分,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条 学生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凡在社会实践课程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成绩认定为不合格,并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以及优秀社会实践成果、优秀调研报告等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預算,主要用于校外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指导教师工作量、社会实践团队立项项目费、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调研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的奖励、师生参与校外社会实践产生的差旅费、用于社会实践的宣传制品费等。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的团队,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7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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