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和生活习惯的养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住宿学生。
第二章 学生住宿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条 入住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指定寝室、床位住宿, 不准私自调换。本寝室内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调整床 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寝室者,应填写《学生调整寝室申请表》,向宿舍生活老师和辅导员(班主任)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查、学生处审核,学生住宿管理系统调整、财务处同意后(涉及寝室价格标准有变化的)方可变更。
第四条 入住学生每人配备寝室钥匙一把,须妥善保管、使用,不得私配、转借他人。调换寝室的学生须将原寝室钥匙交回生活老师处再配备,禁止私下交换钥匙。如钥匙 丢失或损坏,应到生活老师处说明原因并重新配备。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毕业等原因不再住宿,应在离开宿舍前主动到生活老师处注销住宿登记并退还寝室钥匙。
第五条 每间学生寝室设有电表、7JC表各一只,学生处按照每人/月3吨水、5度电对每个学生进行配额,超额水电费由该寝室学生自行承担。
第六条 学生的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磁卡等必须妥善保管,以防被盗和丢失。拥有电脑的学生,可自愿租赁保险柜或交予生活老师处寄存。
第七条 进入非入住宿舍,应主动出示学生证并征得生活老师同意;学生亲属和其他人员来访,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未经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第八条 在宿舍内不得赌博;不得酗酒滋事;不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攻击侮辱他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得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偷盗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骗取财物;不得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不得从事宗教活动;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和其它推销活动;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九条 在宿舍内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不得藏匿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燃烧废弃物;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灯);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热得快等违禁电器;不得私自接拉电线、不得使用音响等。
第十条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
(一)学生宿舍全天候供电,午休时间和夜间熄灯(23:00)后禁止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二)网络信号开关时间
每周周日至周四晚上23:00断网,次日早上6:30开网;周五早上6:30至周日晚上23:00不断网,断网时间不分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如:若10月1日为星期一,晚上23:00至次日早上6:30正常断网)。
(三)宿舍大门开关时间:早上6:30开大门,晚上23:00关大门。晚上22:30后,学生回宿舍需登记晚归,并向生活老师说明情况,只准进不准出。晚归时,不服从管理,拒登记或拒接受教育者,视情节情况给与警告及以上处分;11点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出宿舍的学生,应持学生证到值班室说明原因并进行登记,由值班生活老师视情况处理;生活老师或学生干部检查夜不归寝,在规定时间内(1小时内)未及时消除未归者,视为未归,并扣除当月素质测评分5分,经劝阻屡禁不止者,视情节情况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特殊原因需在外住宿者,需当天将由辅导员签字的假条交至生活老师处备案。
第十一条 入网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校园网的管理规定,服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不得利用网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他人隐私或虚假信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IP和MAC,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IP地址;不得利用校园网进行任何可能危害、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实验;不得利用网络进行赌博;不得制造、蓄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凡是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者,将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自觉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各寝室应当民主选举产生寝室室长,室长要负责排出清洁卫生值日表并加强检查,值日生负责维护当日室内清洁,并负责将室内生活垃圾装袋,投入到垃圾桶内。生活老师定时和不定时对寝室的卫生、整洁、纪律、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量化、打分、评比、公布,检查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宿管会干部、优秀室长、文明寝室(标兵寝室)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禁止向水槽、厕所内乱丢、乱倒各种垃圾杂物(如剩饭、剩菜、骨头、卫生巾、塑料袋等)。因人为原因造成下水管道堵塞,必须加倍支付维修费并承担其它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不得向阳台、窗外扔东西;不得在阳台外墙上摆放、悬挂物品;不得在室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
第十五条 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全体同学对室内公共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对床铺、桌凳、门窗、玻璃、插座、线路、电话、饮水机、空调、电扇、灯具、电表、7jC表、7jC管、龙头、闸阀等公共设备设施要正确使用和爱护。室内布置不得损坏安装设备和墙面。公物有损坏,要及时向宿舍值班室报修,如属过失损坏,应主动说明原因并照价赔偿和支付修理费;故意损坏公物者要加倍赔偿损失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离开寝室前,值日生和其他学生应主动检查门窗、开关,水龙头等是否关好。
第十六条 自觉爱护公共环境。禁止毁坏室外公共设施,禁止攀摘、践踏树木花草。违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寒、暑假留校学生,经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审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留校住宿期间要严格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由生活老师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借房屋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申请校外住宿
1.家住学校附近(指本人户口和住所在学校方圆2公里内)。
2.因特殊疾病不宜在学生寝室住宿。
3.学校认可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校外住宿的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辅导员(班级辅导员)签字审查—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书面申请分别交学生处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室存档)
2.学校学生处会同学校保卫处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室对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房屋进行实地考察,在确认符合治安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学生租住。
3.学生将校外租房的协议书复印件分别交学生处、保卫处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室存档备查。若有变更,学生须及时通知学院学生工作室。
(三)凡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校外租房住宿手续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租房协议规定的义务。在校外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纠纷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因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不再住宿而故意损坏宿舍、寝室公共设施,除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外,暂缓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每栋学生公寓的宿管会干部和寝室室长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本舍、本室人员严格执行住宿管理规定,并协助生活老师做好宿舍卫生、纪律、安全及宿舍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官方微信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