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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校区专任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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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双桥校区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5/16 【浏览量:

根据《重庆工程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渝工程院人【201832号)、《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渝工程院学【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双桥校区(通识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业务水平,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深入推进通识学院教育教学相融合各项改革,并为辅导员岗位聘用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形式为学年度考核,对辅导员一学年内从业务工作、领导评价、学生满意度、述职互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相关考核指标统计与考核以学期为单位进行。

第三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章 工作量、学期考核权重及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带班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190-210人;超过或低于工作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因学校整体工作安排导致未满工作量的不作考核要求)。

第五条⠂ 业务工作考核标准及权重



第六条   辅导员加分项:参加校区级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在个人考核(业务总分)上加21.51分,获得校级对应上浮1分,获得市级的对应上浮3分,国家级对应上浮5分;当学年申报成功、成功结项校内课题、研究性项目(主研人加3分,参与人加1分),市级以上课题对应上浮3分,国家级对应上浮5分。辅导员在学期18周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任辅导员年度考核以学年为考核期限,每年67月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权重分布为:业务工作为学期考核(取两学期平均值)占70%,领导评价占10%,学生满意度(取两学期的平均值)占10%,述职互评占10%

第九条   双桥校区学生事务办公室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全体专任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审定。考核工作组由双桥校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双桥校区团委书记、学生事务办公室副主任为成员。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撰写学年述职报告,并按要求参加述职;

(二)学生事务办公室统计汇总考核数据,形成初步结果;

(三)向个人反馈考核结果并接受质询;

(四)向学校报送考核结果;

(五)按要求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

(一)优秀等级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10%,良好等级不超过20%,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原则上不低于5%

(二)当年受过处分的教职工,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须定为不合格

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2.严重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所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

4.未经所在部门批准,在校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是辅导员岗位聘用、岗级定酬、个人奖惩、职称评定、薪酬回顾等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结果为的,在评优评先、外出培训、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调薪调岗时优先考虑。

(二)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得晋升职务、申报职称、外出培训、评优评先等;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重庆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岗位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肃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当事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全脱产出国研修或公派参加各类进修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休产假的教师,其脱产期间工作量可按标准在岗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入职不满一年(每年91日以后入校)的辅导员,参与年度考核但不参与评优。

第十六条  考核实施中出现本办法未包含的情况,由考核工作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辅导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工作组申请复议,直至学校人事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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