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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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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双桥校区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4/18 【浏览量:

 

 

 

中共重庆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渝工程委〔2018〕51号

 

中共重庆工程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

经学校党委2018年12月3日第10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将《中共重庆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5日     

中共重庆工程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执行大学生发展党员“一调查三投票五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和大学生入党“1+3+X”培训实施办法,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及时组织开展入党启蒙教育。对其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师生,要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在校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并亲笔签名。

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1)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等方面情况,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如何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4)个人有关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和问题等。

第七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新入校的师生员工,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学校,可延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等相关材料的,或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递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递交书面申请之日算起。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审查,并将申请入党人基本信息录入“12371”党建平台。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委派人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要注意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九条 党支部对审查通过的入党申请人,安排参加学校党委集中举办的党校初级培训班。初级培训为16学时。其中,集中授课或讲座不少于12学时,实践学习不少于4学时。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经过对入党申请人一定时间的培养、考察,党支部要及时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党校初级培训考试合格。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填写《中共重庆工程学院委员会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经所在学院党总支审核后,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在28周岁以下的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的,由学院分团委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学院分团委办理审批手续后,向党支部推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薄》。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的情况等。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并做好考察记录,考察意见与结论应向党支部汇报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本人。

考察的主要内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和现实表现等情况,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将考察意见以写实的方式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考察的方式:听取本人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观察其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注意了解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表现等。

二级学院党总支每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和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转出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十五条  确定为积极分子期间,党支部对工作积极主动、各方面表现优秀,选派参加学校党委集中举办的党校中级(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其中,集中授课或讲座不少于16学时,实践教育体验不少于4学时。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填写《中共重庆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对象备案表》,经所在学院党总支审核后,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一)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主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确定学生发展对象,主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候表现、党内外群众意见、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三)对于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若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原单位党组织全面考察培养,材料齐全,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经一段时期考察,现实表现优秀的也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组织发展过程中应重视发展对象的先进性。发展学生党员,要求发展对象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两项(含两项)条件。

(一)荣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校级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科技学术创新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个人、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

(三)参加区级、市级或国家级各类活动、各类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

(四)具有重大立功和突出表现,为学校集体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由本人所在党支部出具有关材料,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认定可列入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三)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四)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参加党校中级(发展对象)培训,时间不少于28学时。其中,集中授课或讲座不少于24学时或三天,实践教育体验不少于4学时或1次社会调查活动。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和其他专家学者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和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交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学校党委预审。

(一)预审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及公示材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政治审查综合报告及函调外调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等。

(二)审查的重点是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第二十三条  经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的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对象,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党支部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上报学校党委。未调查清楚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事宜。

经学校党委预审合格,所在党支部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印有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发放到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规范填写。

申请人根据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并签名和注明日期。填写时做到内容真实,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仿造,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入党志愿”一栏的主要内容应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着重填写对党的性质、纲领特别是对党在新形势下的任务和奋斗目标的认识和理解;入党动机;存在的主要优缺点;并表明对能否被批准入党的态度。

入党介绍人要在《入党申请书》“入党介绍人意见”栏目内认真填写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表明自己对被介绍人入党的态度以及是否愿意介绍其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过学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应通知所属党支部,确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事宜,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主要程序如下:

(一)支部书记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二)申请人向大会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发表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

(四)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审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其他需要向党支部党总支大会说明的问题。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六)支部书记宣读大会表决情况及决议,并填写在《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一栏。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优缺点、被接收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表决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人数);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七)入党申请人表态。

(八)支部书记总结发言。

第二十七条 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一次讨论党员发展一般不超过8人,讨论同一班级申请人不得超过3人。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所在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查意见,党支部书记要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党组织印章。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送党总支审核,再确认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同时发放《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要讲明党委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等情况。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完成发展审批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下发发展党员文件,并通知报批的所属党支部,同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预备期当月起开始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

为确保党员发展工作顺利进行,不搞突击发展,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逐级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所属党支部的党小组,并参加党组织生活。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人数较多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

入党宣誓仪式程序一般为:奏唱《国歌》;仪式主持人致词;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新党员代表讲话;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领誓人、宣誓人、监誓人应在入党宣誓誓词相应地方签字后存入党员发展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的重点应放在其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预备党员要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时、主动、足额交纳党费。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考察意见填入《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集中举办党校高级(预备党员)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党章》、党规党纪和《预备党员培训教材》。每期培训理论学习时间不少于32学时。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一般不少于48学时。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无故不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批准转正。

二级学院党总支,对参加培训合格的预备党员,组织转正前答辩。答辩通过的同志,通知其所在党支部,按照组织程序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填写《中共重庆工程学院委员会预备党员备案表》,经所在学院党总支审核后,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和校规校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校党委批准,其中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大会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提交党总支支委会审查,审查通过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审批。

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不能提前转正。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应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之前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二级党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大会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必须是实到党员人数超过应到党员人数的2/3以上、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有效。其他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也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

支部大会的程序是:

(一)支部书记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二)申请人向大会宣读转正申请,汇报在预备期的思想、学习和工作,以及接受党组织教育的情况。

(三)党支部报告申请人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和公示情况。

(四)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对申请人能否转正表明态度。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内。

(六)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并填写在《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一栏,签名,注明日期。填写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表决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人数);对是否同意申请人按期转正表明态度。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写明延长原因、期限或取消理由。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申请人表态。

(八)支部书记总结发言。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同志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应在支部大会召开后15日内完善相关手续,将预备党员转正的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后,由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完成转正审批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下发党员转正文件,并通知报批各学院党总支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转正当日起计算。

对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说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组织部应将其党员档案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支部保存(或密封后由本人签字领取带到其人事档案托管单位一并保存)。

学生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支部保存。毕业离校时,正式党员的党员档案存入本人学籍档案,预备党员的党员档案由本人到所在党支部书记签字领取。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向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汇报。

第四十五条  由外单位转入学校的预备党员,转正时要有原单位提供的预备期间考察材料。预备党员调出时,其所属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书面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  加强领导。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和在实践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实抓好。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建好队伍。要选拔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发展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党务干部队伍中。要加强对从事这项工作的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四十八条  严格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展党员,既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又是对入党积极分子和新党员进行教育的基本途径。各基层党组织和从事这项工作的党务干部,要详细了解和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完整程序和每一个程序的基本要求以及不同程序之间的关系,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录。做到上下衔接,环环紧扣,克服麻烦思想,严禁简化操作,对不按规定程序发展的党员,一律退回重新研究。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要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九条  健全制度。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如发展党员联系人制度、集中培训制度、评议制度、票决制度、公示制度、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第五十条  严明纪律。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党员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渝工程委﹝2014﹞15号)同时废止。

 

 

重庆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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